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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陳永富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