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陳永富即陳永富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複 代理 人 李盈佳律師被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對原告於本件所為之請求,以其對原告設計監造之「臺中市豐原區葫蘆墩公園改善(第一期)工程」之損害賠償及逾期違約金請求權,為抵銷之抗辯,而被告所得主張之前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債權之存否與數額,現由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中,該事件確定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數額,即為被告於本件所得主張抵銷之債權金額,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於本院審理時當庭陳明就本事件裁定停止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92頁),本院認於前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