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0號上 訴 人 林錦良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址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被上訴人 林立聖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870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