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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碧玲

王炯光王佑任王炯明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伶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華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