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8號原 告 張淑華(兼張進展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 人 宋郁明
陳博芮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追加,而其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超過原訴訟標的金額貳佰玖拾參萬肆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後,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計算式:變更追加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已繳納裁判費24,760元=2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