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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0號原 告 黃建昌被 告 黃綉花

張鈞堡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酬金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