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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9號原 告 蔡秉翰

林奕汶黃千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被 告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