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房國楨即巧聖傳承土木包工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志成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