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抗 告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真兼 上二人法定清算人 謝明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本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3日所為之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