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 陳映孜被 告
陳群予訴訟代理人 陳建元(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簡鵬舉 律師相 對 人 蘇慧岳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林柏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另案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3495號案件審理中,依原告起訴狀所稱代墊房屋貸款中,計有三筆並非於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後,若依原告該案之主張,則原告對被繼承人即有婚後債權存在,必然影響本件原告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金額,則上開婚後債權是否存在攸關本案裁判結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意旨所指三筆金額是否存在為本案得以認定,又三筆代償費用是否列入本案原告婚後財產仍為0元,且上三筆金額僅為代償之一小部分,被告係假聲請裁定停止名義行拖延訴訟之實。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因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參照)。
四、查聲請意旨所指原告三筆婚後債權之是否存在,固攸關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計算,惟本件原告係於107年8月起訴,兩造就此已提出諸多主張與證據資料,倘待另案訴訟判決確定,本件訴訟勢必延宕,又本院本得審酌兩造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