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印螺被 上訴人 許美英訴訟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
林坤賢律師複 代理人 王怡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9,819元(33,499,398X30/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660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