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 告 黃聖幃
張翠娟黃士恩黃詩婷黃復財黃復進黃復生黃玉櫻黃勝賢林黃素英黃勝發黃绣蘭黃衣琪黃绣滿黃家展黃秀華黃秀鈺黃秀惠黃翠珍黃靜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黃勝梁訴訟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被 告 黃勝川
黃福清黃玉霞黃玉美黃玉珍黃美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