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黃勝梁視同上訴人 黃勝川
黃福清黃玉霞黃玉美黃玉珍黃美圓被 上訴 人 黃家展
黃秀華黃秀鈺黃秀惠黃翠珍黃靜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600元(計算式:5800元/㎡*1908㎡*1/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