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 朱育葶
金游素雲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67,3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