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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林兆泰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被 告 黃維靖

黃瑞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被 告 林怡曼

黃絜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