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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維靖

黃瑞宗林怡曼黃絜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兆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38,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7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