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詹國祥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君律師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訴訟代理人 孫名商
楊順宏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就被證八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民國107 年9 月5 日函文所稱扣押原告之存款帳戶性質,非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2 、3 項所稱之退撫給與專戶乙節具狀表示意見;另請被告說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執字第1772號債權憑證附記所載之同院94年度執字第5328號、98年度執字第5598號、104 年度司執字第24636 號等執行事件,是否均未曾對原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請原告依本院補費裁定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