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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滿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及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