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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陳明仁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碧菁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32,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