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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 告 黃陳月英

林惠文黃瑾廷王華駿趙才鈞被 告 吳慧琴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琴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56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吳慧琴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31號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108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補繳裁判費,原告已於108年4月25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