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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郭碧伶

邱太賢邱太能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被 告 邱怡霖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之「WIN ALL PRORITS LIMITED」均應更正為「WIN ALL PROFITS LIMITE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