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郭碧伶
邱太賢邱太能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被 告 邱怡霖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之「WIN ALL PRORITS LIMITED」均應更正為「WIN ALL PROFITS LIMITE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