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 告 聖華慈惠堂法定代理人 楊合益特別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被 告 楊合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意旨:「建築物經建造完竣領得使用執照後,即不生變更建築物起造人名義之問題」,則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變更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義部分,是否需更正聲明,請具狀表示意見。另請原告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巷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