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 告 0000-000000
0000-000000A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0000A之父 住址詳卷
0000-000000、0000-000000A之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威成律師被 告 0000-000000B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 代理 人 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另案108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之刑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後,業據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89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則上開案件既已終結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