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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 訴 人 賴朝發被 上訴 人 賴秀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9 年4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