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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領上列上訴人因與Mighty Enterprises, Inc.間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86萬5,000元,折合新臺幣為1億2110萬9775元(美金3,865,000元×108年5月17日起訴日之美金匯率31.335=121,10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萬1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