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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 莊婷伃被 上訴人 許文俊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7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