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徐大維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 告 唐曉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933元,然觀之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返還座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聲明第2項則係被告應塗銷系爭土地擔保債權總額200萬元之抵押權;聲明第3項則係附帶請求被告應給付580萬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72,9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04,900元+(系爭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142,000=7,668,000元)+抵押權擔保債權額200萬元=9,972,900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6,933元後,尚欠22,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雖陳稱系爭房屋已無價值,應不計訴訟標的價額,而塗銷抵押權之利益已為返還土地所包含不應重複計算云云,惟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304,900元,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108年9月5日中市稅文分字第1082114588號函在卷可參,足見系爭房屋並非毫無價值;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原告雖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不必然得一併塗銷該抵押權,是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利益,仍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要屬無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