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 告 廖清貴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廖國良廖春福廖漢昌廖崇仁廖庭寬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被 告 廖泗滄
廖洲槍廖梓滄廖秋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受 告 知訴 訟 人 廖珠鴻
廖圭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及房份讓與請求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08年度親字第57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2年7月27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