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3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被 告 林靖婕(原名:林小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412元,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