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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 告 陳柏霖即陳振嘉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被 告 劉淑芳

劉家瑋劉揚法定代理人 游瑞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75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