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 告 陳柏霖即陳振嘉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劉淑芳
劉家瑋劉淑婷被 告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霈茹即林玉飛
葉承豐即葉明輝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被 告 劉揚法定代理人 游瑞鑫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複 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鑑定系爭土地價格及增值稅之鑑定單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