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 陳柏霖即陳振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淑芳、劉家瑋、劉淑婷、劉揚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98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