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 告 陳子瑜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原 告 陳博文
陳亭盈陳凱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被 告 加豐紡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文被 告 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49,176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7月26日裁定駁回抗告,該駁回抗告之裁定亦已於10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嗣告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揭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