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周昭琪訴訟代理人 周金澔上列原告周昭琪與被告呂德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465 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465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故原告周昭琪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周昭琪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周昭琪請求之機車修復費新臺幣(下同)12200 元部分,是原告周昭琪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周昭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周昭琪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