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7099元及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自108年9月1日起至其拆除門牌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及同市區○○路○○○號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76萬8653元,以及每月應付金額自次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上開廢棄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第3項聲明係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第2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故本件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17萬7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日期: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