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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林玉花

陳溪賢陳溪泉陳家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林更祐律師上一人共同複 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樹鍊

廖明玉陳安宏陳樹枝陳木欉童淑貞藍炳郎彭陳秀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就被告等已給付之新臺幣4094萬9871元部分,主張係被告陳樹鍊等股東為補償陳樹木退出公司而將其名下土地退出之金額等情,提出書面說明並請檢附相關憑證及計算式。又請被告以書面說明108年10月22日答辯狀附表乙所示利息收入167元及1萬0968元為何要計入上開4094萬9871元內,其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