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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萬成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盈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997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紅利等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