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0號原 告 劉進富被 告 澔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616 元,而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