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聘被 上訴人 廖金杏即 被 告 廖碧上
廖怡茹廖彥晉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錫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萬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7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