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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反訴 原告 楊仕賢

楊仕雄楊明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洪焜欽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