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焜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仕賢、楊仕雄、楊明輝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