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 告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薇蘅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 告 孫曉彤訴訟代理人 呂旺積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292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806 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原告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為陳怡靜,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姚薇蘅,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61 頁),茲姚薇蘅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自民國104 年7 月27起,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7 樓之1 之原告並擔任秘書,負責與國外廠商、國內經銷商聯繫,及管理原告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帳號info .biotech .taiwan .com所設立之「
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h 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CGF 」粉絲專頁、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因而知悉原告上開臉書、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帳號與密碼。而被告於106 年
6 月23日離職後,於㈠106 年7 月7 日6 時7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以被告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之伺服器,無故輸入原告上開帳號與密碼後,侵入原告之上開臉書帳號後,接續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9 之時間,為附表編號1 至9 之行為,因而取得原告之「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h 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
CGF 」粉絲專頁及You Tube頻道擁有管理設定權限;㈡於同日10時17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Google網站之伺服器,無故輸入上開Google帳號與密碼後,為附表編號10之行為;㈢於106 年7 月19日8 時38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taiwanmrc@gmail .com帳號登入後,為附表編號11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被告因上開行為犯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經本院以108 年訴字第292 號刑事判決科處有期徒刑6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故被告對原告有侵權行為甚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二、被告因上開違法行為,致原告受有如下損害:㈠原告營業損害部分:
原告績效表106 年上半年平均月銷為新臺幣(下同)1,253,
655 元,因被告妨害原告電腦機密,於106 年6 月份離職後,陸續使原告喪失客戶,導致原告及關係企業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崴公司)106 年下半年度至107 年整年度業績平均月銷為72萬4,450 元,按106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原告106 年度毛利率為36.52%,因被告妨害電腦導致10
6 年下半年度至107 年整年度,共計18個月之營業損害為34
7 萬8,782 元【計算式:(1,253,655-72 4,450)×36.52%×18個月=3,478,782 】,登崴公司並就上開損害部分讓與債權予原告。
㈡因被告之行為造成原告客戶退貨部分:
被告有自行成立好力齒有限公司(下稱好力齒公司),其侵入原告網頁取得醫師名單,除在臉書上宣傳好力齒公司舉辦之講座課程,與牙醫師進行互動,又謊稱自己為MRC 總代理商,抹黑原告不太了解產品云云,使得其他牙醫師信以為真紛紛向被告訂購產品,牙醫師以為原告已不具有代理商身分,或經被告煽動後,向原告退貨,造成原告及登崴公司之客戶退貨金額共計83萬7,000 元,按原告106 年度毛利率為36.52%,因被告妨害電腦導致原告106 年下半年度至107 年整年度營業損害為30萬5,672 元【計算式:837,000 ×36.52% =305,672 】,登崴公司並就上開損害部分讓與債權予原告。
㈢社群網站臉書之廣告費用部分:
因被告侵入原告帳號密碼,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推廣自己所舉辦之活動賺取辦活動之費用,然臉書廣告每月之廣告費用皆為原告自行支付,共計3 萬6,265 元,使原告受有廣告費之損害。
㈣被告藉原告臉書招徠生意,造成原告受有應有收入利益之損害部分:
因MRC 牙套產品需經過牙醫師參與講座課程學習使用方式始可治療病患,被告四處謊稱自己為MRC 代理商,且被告侵入原告帳號密碼,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推廣自己所舉辦之活動,使牙醫師參與被告舉辦之活動並向被告購買牙套,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因被告於106 年9 月16日舉辦之課程講座,課程費用每堂為1 萬2,000 元,約為50位人員參加,故原告受有應有收入60萬元之損害。
㈤原告公司商譽損害部分:
原告於牙材業界已經營逾10年,而被告另成立好力齒公司,經被告侵入電腦後,歷時兩年多處理被告案件,被告又屢次在外抹黑原告非總代理商,使諸多牙醫師產生不信任感,紛紛轉向被告下訂單,嚴重影響原告在業界之商譽及業績,故請求商譽損害300 萬元。原告雖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請依心證定其數額。
㈥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共計742 萬0,719 元【計
算式:3,478,782 +305,672 +36,265+600,000 +3,000,
000 =7,420,719 】
三、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2萬0,7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離職後自行開設好力齒公司,原告對被告之離職不能諒解,視被告為其商業競爭對手,且原告尚因本院106 年度中勞小字第81號給付工資事件及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792 號違反藥事法案件,對被告始終耿耿於懷,謀求對被告報復,故被告之行為雖屬不當且違法,但本案之緣由實因上情所致,被告實非可惡之人。又臉書社團及粉絲專頁「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biotech 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CGF 」粉絲專頁等,均為被告所創設並管理,初始帳號與密碼均為被告所設定,且觀之被告曾侵入後除封鎖帳號等不當行為外,僅主動張貼一次演講課程DM,且嗣後系爭帳號密碼均由原告取回修改,原告亦發表貼文澄清,核被告侵害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似乎亦難謂嚴重,或者可能根本無實質侵害可言。再者,原告原法定代理人陳怡靜於其個人臉書曾張貼本案一審刑事判決,連同前述貼文,似實質上已達成澄清之效果。況前述原告社群媒體之受眾並非多數,原告將營利短少都歸咎於前員工之三次短暫不當登入,實違常理相符。故原告請求金額高達742 萬0,719 元,與常情與實務相去甚遠。
二、另原告主張之求償金額,被告表示意見如下:㈠原告營業損害部分:
原告提出之MRC 歷年績效表為原告所自行擅打,並無相關憑據可資佐證,且其營業損害,亦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
㈡因被告行為造成原告客戶退貨部分:
原告提出之客戶退貨金額表為原告所自行擅打,並無相關憑據可資佐證,且其客戶退貨之損害,亦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
㈢社群網站臉書之廣告費用部分:
原告於系爭臉書所張貼之內容被告均未刪除,廣告效果並無影響,且該廣告費用之支出亦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
㈣被告藉原告之臉書招徠生意,造成原告有應收入利益之損害部分:
原告提出被告於106 年舉辦之活動圖片係可修圖之圖片格式,被告爭執其形式真正外,且詳閱該圖為帳號「Lena Ballout」與「Christine Chang 」之對話紀錄,被告並不認識,且與兩造均無關係,亦無法證明有原告所稱之情節。又原告既已取回帳戶,該帳戶若有邀約牙醫師參與收費講座應可提出直接證據,或請特定牙醫師提供對話紀錄,原告既無法提出,可見原告所稱並非事實,且原告所稱造成原告應收利益之損害部分,亦與被告侵權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㈤原告商譽損害部分:
原告雖提出「被告並向牙醫師謊稱總代理商已由原告更換為好力齒公司」之LINE對話截圖,惟此截圖為原告與他人之對話,可能透過修圖或編造之方式創造證據,被告爭執其形式真正,且對話內容無法證明有原告所稱之情節。再者,原告請求300 萬元之商譽損失,並未具體說明其依據,實未盡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4 年7 月27起受僱於原告並擔任秘書,負責與國外廠商、國內經銷商聯繫,及管理原告之社群網站臉書網站帳號info .biotech .taiwan .com所設立之「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 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CGF 」粉絲專頁、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因而知悉原告上開臉書、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帳號與密碼。而被告於106 年6 月23日離職後,於㈠106 年7 月7 日6 時7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巷○ 弄○○○○ 號,以被告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之伺服器,無故輸入原告上開帳號與密碼後,侵入原告之上開臉書帳號後,接續如附件即附表所示編號1 至9 之時間,為附表編號1 至9 之行為,因而取得原告之「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 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 n- 濃縮生長因子CGF 」粉絲專頁及You Tube頻道擁有管理設定權限;㈡於同日10時17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Google網站之伺服器,無故輸入上開Google帳號與密碼後,為附表編號10之行為;㈢於106 年7 月19日8 時38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以taiwanmrc@gmail .com帳號登入後,為附表編號11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6 至239頁),復據本院調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2 號刑事案件卷內資料查核屬實,並有該刑事判決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堪信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要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致其受有下列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營業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其與關係企業登崴公司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營業損害347 萬8,782 元云云,並提出MRC 歷年績效表及106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1、43頁),為被告否認,並辯稱該績效表非真正,而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績效表所載內容確實為真,已難採憑。況縱若原告及登崴公司於10
6 年上半年平均月銷為125 萬3,655 元,於106 年下半年度至107 年整年度業績平均月銷為72萬4,450 元等情為真,然公司營業收入減少之原因眾多,或為產業環境不佳,或為營運策略改變,或為自身產品競爭力下降,或為同業對手產品競爭力上升等等,均非無可能,且皆未與商業常情相乖違,自無從僅因原告106 年度下半年至107 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較106 年度上半年減少,即遽將此營業損失均歸因於被告於
106 年7 月7 日登入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網頁新增電子郵件地址、封鎖原告公司員工、變更粉絲專業欄位,及於107 年
7 月19日在附表編號11所示網頁張貼被告設立之好力齒公司將舉辦演講課程之行為所致。是以,自難認原告已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與原告所受營業損失間之相當因果關係要件,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辯,要非無據。原告此部分主張,核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即屬無據。
㈡因被告之行為造成原告公司客戶退貨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利用侵入網頁取得之醫師名單,在原告之臉書宣傳好力齒公司舉辦之講座課程,謊稱被告為MRC 總代理商,抹黑原告不太了解產品,使牙醫師以為原告已不具有代理商身分,或經被告煽動後,向原告退貨,造成原告公司及登崴公司受有退貨損失30萬5,672 元云云,並提出實際退方案診所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5頁),然被告否認該退方案診所表之真正,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退方案診所表所載內容確實為真,亦難採憑。況診所退貨原因多端,原告復亦未舉證證明上開診所退貨與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是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其受有退貨之損害,及該損害與被告上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其請求並無理由,自不能准許。
㈢社群網站臉書之廣告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侵入其臉書帳號密碼並在其上張貼被告舉辦之活動訊息,致使原告受有3 萬6,265 元之廣告費損失云云,並提出臉書廣告費明細表、匯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3至81頁),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提出之臉書廣告費明細表縱使為真,亦係原告於104 年10月5 日起至106 年5 月19日止間所支付予被告開發或管理原告臉書之費用,此與被告於106 年7 月7 日、19日之登入原告臉書所為之如附表所示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符,要難准許。
㈣被告藉原告之臉書招徠生意,造成原告公司應有收入利益之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四處謊稱自己為MRC 代理商,且侵入原告臉書張貼好力齒公司舉辦之活動,使牙醫師參與被告舉辦之活動並向被告購買牙套,造成原告損害。因被告於106 年9 月16日舉辦之課程講座,課程費用每堂為1 萬2,000 元,約為50位人員參加,故原告受有應有收入之損害60萬元云云,並提出被告邀請原告臉書之牙醫師參與演講之臉書對話及LINE對話為憑(提示本院卷第197 、199 頁),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且查,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當事人姓名或暱稱,均非被告,此觀該對話自明,是原告以該對話主張被告有謊稱為MRC 代理商等行為云云,要難採憑。另被告於106 年7月19日固在原告之臉書「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粉絲專頁張貼好力齒公司舉辦演講之行為(即如附表編號11所示行為),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此舉致其受有損害。至原告所稱被告舉辦演講活動之收入有60萬云云,縱然屬實,然此係被告舉辦講座之所得,非屬原告所受之損害,亦非原告所失利益,且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受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
㈤原告公司商譽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另成立好力齒公司,並侵入原告電腦後,且屢次在外抹黑原告非總代理商,使諸多牙醫師產生不信任感,紛紛轉向被告下訂單,嚴重影響原告公司在業界之商譽及業績,請求商譽損害300 萬元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侵害法人之信用,為對其經濟上評價之侵害,是名譽權廣義言之,應包括信用權在內。惟侵權行為,仍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且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亦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 號判例參照)。換言之,法人固為組織體,不同於自然人有精神上痛苦可言,但現今社會,法人之名譽(商譽)形同其社會上評價,端賴企業經營者以及全體員工之長期努力累積而成,表彰社會大眾對法人形象及經濟活動之可信賴性,如侵害法人之名譽(含商譽),即係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此為近來司法實務見解所肯認(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第2109號判決參照),故商譽損害發生之有無,應以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產生何等貶損及其程度作為判斷標準。然查,被告在原告之臉書網頁為附表所示之行為,即新增電子郵件地址、封鎖原告公司員工、變更粉絲專業欄位及張貼好力齒公司演講廣告之行為,並無為任何對原告社會評價貶損之行為,難認原告之商譽確實受有損害。至原告主張被告屢次在外抹黑原告非總代理商,使諸多牙醫師產生不信任感,紛紛轉向被告下訂單,嚴重影響原告公司在業界之商譽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難採信。又原告既未能證明其受有損害,且本件亦無證明損害數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規定,酌定賠償數額。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實屬不該,並應予苛責,然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前述營業、退貨、廣告費、應收利益及商譽等之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4 萬0,719 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舉證均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行為 │├──┼──────────┼────────────────┤│1 │106年7月7日6時許 │新增臉書帳號info .biotec h.taiwa││ │ │n .com之雙重認證之電話號碼為0982││ │ │103019號,新增備援電子郵件地址為││ │ │taiwanmrc@gmail .com。 │├──┼──────────┼────────────────┤│2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統」社團成員「Mark Pai」(即百特││ │ │公司員工白建鴻)。 │├──┼──────────┼────────────────┤│3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統」社團成員「Venus Yang」(即百││ │ │特公司員工楊宸綺)。 │├──┼──────────┼────────────────┤│4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統」社團成員「Yang Amy」(即百特││ │ │公司員工楊喻惠)。 │├──┼──────────┼────────────────┤│5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封鎖「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 ││ │ │社團「May chao」成員(即百特公司││ │ │之員工趙書玫)。 │├──┼──────────┼────────────────┤│6 │106 年7 月7 日6 時12│刪除「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 ││ │分許 │社團成員「Tiffany chen」(即百特││ │ │公司負責人陳怡靜)張貼在該社團之││ │ │貼文並封鎖該成員。 │├──┼──────────┼────────────────┤│7 │106 年7 月7 日6 時13│刪除「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 │分許 │團成員「黃艾文」(即百特公司總經││ │ │理黃致誠)之留言。 │├──┼──────────┼────────────────┤│8 │106 年7 月7 日6 時14│刪除「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 │分許 │團成員「黃艾文」之貼文並封鎖該成││ │ │員。 │├──┼──────────┼────────────────┤│9 │106年7月7日6、7時許 │將「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粉絲││ │ │專頁之「關於」欄位變更為http://w││ │ │ww .mrc-t aiwan .com(即其所設立││ │ │之「好力齒有限公司」網站網址)。│├──┼──────────┼────────────────┤│10 │106 年7 月7 日10時17│新增Google帳號info .biote ch.tai││ │分許 │wan .com@gmail .com 號之備援電子││ │ │郵件位址:cecilia@biotech-taiwan││ │ │.com,並變更該帳號密碼。 │├──┼──────────┼────────────────┤│11 │106 年7 月19日8 時38│在「Mrc 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粉絲││ │分許起至同日11時許 │專頁張貼「好力齒有限公司」舉辦演││ │ │講課程之DM並邀約該粉絲專業醫生參││ │ │加該課程之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