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正坤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徐隨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被 告 徐麗華
黃有仁吳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徐麗華應將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
被告黃有仁應將附表一所示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
被告吳承隆應將附表二所示地號土地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一、二之「坐落地號」欄位所示土地為正坤佛院信徒於96年至103年間籌資購買捐贈予原告,惟因當時原告尚未取得法人資格而無法登記在原告名下,因而約定登記在信徒公推代表人即如附表一、二之「所有權人」欄位所示之人名下。嗣原告於108年6月26日向臺中市政府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原告遂終止與被告間委任關係,並依民法第76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5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辦理更名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三項。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93-14地號土地、193-15地號土地、195地號土地、177-10地號土地、195-4地號土地、195-5地號土地、193-10地號土地、193-2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法人登記證書及正坤佛院籌建會議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49頁、第89至97頁),經核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堪認為真實。
五、按「寺廟在未完成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4第1項,第150條有明文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認寺廟在尚未取得權利能力前,得由代表人為寺廟取得不動產,並暫時登記於代表人名義下,迨寺廟取得權利能力後,因籌備中之寺廟與取得權利能力之寺廟間為同一體,故先前登記在代表人名下之不動產即歸屬於寺廟所有,得據以辦理「更名登記」。本件如附表一、二之「坐落地號」欄位所示土地,既係原告於籌建階段,由原告之信徒籌資購買捐贈予原告,僅建廟完成之前暫以被告3人名義為登記,而籌建中之寺廟與嗣後業經完成登記取得權利能力之寺廟係同一體,則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二之「坐落地號」欄位所示土地為原告所有,並依上開法令規定,請求被告3人將如附表一、二之「坐落地號」欄位所示土地更名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附表一┌──┬─────────┬─────┬──────┬──┬────┐│編號│ 坐落地號 │ 面積 │ 所有權人 │持份│登記原因││ │ │(平方公尺)│ │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1 │193-13地號 │ 273.10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2 │193-14地號 │ 271.24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3 │193-15地號 │ 329.24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4 │195地號 │ 1272.52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5 │177-10地號 │ 191.20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6 │195-4地號 │ 262.67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 │臺中市○○區○○段│ │ 徐麗華 │1/2 │ ││ 7 │195-5地號 │ 154.16 ├──────┼──┤ 買賣 ││ │ │ │ 黃有仁 │1/2 │ │└──┴─────────┴─────┴──────┴──┴────┘附表二┌──┬─────────┬─────┬──────┬──┬────┐│編號│ 坐落地號 │ 面積 │ 所有權人 │持份│登記原因││ │ │(平方公尺)│ │ │ │├──┼─────────┼─────┼──────┼──┼────┤│ 1 │臺中市○○區○○段│ 242.59 │ 吳承隆 │ 1/1│ 合併 ││ │193-10地號 │ │ │ │ │├──┼─────────┼─────┼──────┼──┼────┤│ 2 │臺中市○○區○○段│ 404.87 │ 吳承隆 │ 1/1│ 合併 ││ │193-21地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