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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5號原 告 張碧嬌被 告 魏雪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1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