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志謀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聖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