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 告 范麗娟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被 告 吉仲營造有限公司(原名: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玉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裁定命本件訴訟程序,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確認出資額及董事委任關係事件訴訟終結前,應予停止。查上開事件業經終結,有網路查詢之最高法院判決書可參,是本件已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