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京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蕙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京玖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廖年傑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兼最大股東丁適中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死亡,林蕙貞現為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唯一股東。林蕙貞本擬繼續爭取生意以期償還公司債務,然每月員工工資及借款利息支出過高,致聲請人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而自109年12月1日起停止營業,現聲請人公司資產價值尚餘新臺幣(下同)10,481,738元、債務尚餘97,118,765元未清償,足見聲請人公司之資產顯不足抵償債務。爰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亦即債務人之財產如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不僅應宣告破產,且依破產法第148條之規定,亦不得裁定宣告破產終止。而依破產法第95、96條規定,財團費用應包括: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則包括: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現餘資產價值為10,481,738元,然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合計共97,118,765元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資產與負債表、現金、銀行存款結存表、運輸設備折舊明細表、其他設備折舊明細表、軟體設備折舊明細表、存出保證金表、流動資產清冊、固定資產清冊、債權人名冊、存摺交易明細、現金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41、57至83頁),並經本院向各該債權人函查確認(見本院卷第121至122、135至162、165至191頁),足見聲請人之負債已超過資產甚多,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其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堪予認定。
㈡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
文。依往例多由承辦法官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標準斟酌核定之。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資產價值尚餘10,481,738元,而其債權人僅有14名,其中8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尚屬單純,是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相關事宜,應無顯著困難,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不致過高;復衡諸聲請人係法人而非自然人,若經宣告破產,在破產期間並無須考慮破產財團需支付破產人本人之生活費及負擔扶養費之問題,堪認聲請人現存資產尚足以支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
㈢從而,依現有證據資料,本件聲請人具有宣告破產之原因,
且其現存財產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再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向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函請推薦足以勝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以110年1月6日中市會字第1100020號函推薦廖年傑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93至95頁),堪認廖年傑會計師應具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又經本院徵詢後,廖年傑會計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103頁),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
五、末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固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
六、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債權人名冊(金額均以新臺幣/元計)┌──┬─────────────────┬─────┐│編號│ 債權人姓名 │ 債權金額 │├──┼─────────────────┼─────┤│ 1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4,795,076│├──┼─────────────────┼─────┤│ 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中分行│ 3,138,941│├──┼─────────────────┼─────┤│ 3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9,403,703│├──┼─────────────────┼─────┤│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8,888,896│├──┼─────────────────┼─────┤│ 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758,823│├──┼─────────────────┼─────┤│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 9,633,326│├──┼─────────────────┼─────┤│ 7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12,000,000│├──┼─────────────────┼─────┤│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9 │賴朝茂 │ 2,500,000│├──┼─────────────────┼─────┤│ 10 │許文 │ 1,500,000│├──┼─────────────────┼─────┤│ 11 │林安 │ 500,000│├──┼─────────────────┼─────┤│ 12 │劉榮煌 │15,000,000│├──┼─────────────────┼─────┤│ 13 │陳明月 │ 3,000,000│├──┼─────────────────┼─────┤│ 14 │謝坤城 │10,000,000│├──┼─────────────────┼─────┤│ │合計 │97,118,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