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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玉明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又和解者,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預防破產為目的,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該和解契約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因此和解程序應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是本件破產標的價額宜以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核定。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復按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10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據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83,2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且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未提出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且所提資料亦不完整,應提出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聲請費,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附表:

一、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完整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說明就該不動產所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請陳明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總額,及對各債權人之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上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五、提出具體明確之和解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影本。

六、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七、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八、陳明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九、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