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弘一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未採信伊關於契約真意存在之主張,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1號判決採信,故裁判矛盾,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該判決核無就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黃崧嵐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