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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紀榮旻訴訟代理人 紀博洋上 訴 人 林清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徐揆智律師被上訴人 謝兆枝

紀瑞麟林火盛陳正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李宗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19頁第3行及第13行中關於「編號丙及丁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甲及乙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判決有前揭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等
裁判日期:2021-05-17